7槐衙(2 / 2)
第二条:商人用假秤被查,《杂律》应杖六十。但此人独力供养七十岁老母。县官想减刑。减得吗。依据什么。
第三条的墨涂得最重,只露出最后一行字。
沈约先答第一条,出罪优先。疏议写的是“应出罪者”,“应”是义务。如果入罪没有正条,不该创造罪名。
第二条,可以减。依据是开元六年敕令??独子供养年迈父母者,徒流以下可折杖减等。但需地方官具折上报州府批准。
第三条她答不出来??墨太厚。她把纸翻过来。“第三条被涂掉了。没法答。”
那人把纸收回去,没说对错。他从脚边的布兜里取出三卷案卷,麻线捆着,放在她面前。
“天黑之前还给我,不能抄录,不能带走,不能提。”
然后走了。
沈约对着那三卷案卷坐了一会儿。麻线上沾着朱砂碎屑,大理寺标“留中”案件的颜色。积案。没人判、没人驳、没人敢碰。她翻开第一卷,封皮角上有一个朱砂小字:裴。
第一卷。老工匠告万年县衙拖欠三年修缮工钱。案卷附的收支报表边缘有一行手写小字??“临时工程调度费”,唐律里没有这个词。
第二卷。粮商的船在渭河被万年县差役扣了说查走私,检了七天,粮烂了一半。检查记录签名栏有三个人,三个签名是同一种笔迹。
第三卷。洛阳书生在万年县境内被盗去报案,第二天户籍被翻了。县衙回复:你在万年县没有户籍记录。沈约顺着文书往上查,书生的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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