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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第三十二章 覆问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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兵部郎中又将京兆府与西城兵马司的两份关报放到旁边。争籴、闭门、军属聚集与道路拥塞都属实;兵马司所报也明载,截至午正,未见军士成队趋城。

三报没有一份虚假。可是兵部节略从每一报中各取了最险的一层,合在一处,便成了另一幅图景。

次日巳正,都察院东偏院的两名值吏带来一只黑漆封匣。

封匣里装的是京西三营交防营务急报所附的那封附陈的具者姓名封。

附陈正文已依御旨并入覆问卷,但只有收号。姓名封则始终锁在这只名匣里。

如今覆问须再次核明附陈者是否确实在场、亲见范围到何处,监察御史遂依试例启名。

被告知因由后,军司正使、副使与书吏都被请出正堂。

堂内只留下都察院两人、兵部会同官与一名掌封值吏。

值吏先将正文收号、地方发号与姓名封上的暗记逐一核对。三号相合以后,他用小刀挑开封口,将里面一张窄纸展开。

纸上写着:

京畿驻军都尉顾长恪。

下面钤着与官凭相合的私记。

启名的时辰、缘由与在场官员被逐项记入名封簿。原本已经合上的小封没有丢弃,又用一张新纸包起,压上都察院官印。

依例,军司不得知悉姓名。

可掌封值吏亲自走到外间传唤顾长恪时,廊下的几名军司官吏同时抬起了头。

军司正使脸色尤为阴郁。

制度能够规定谁不许坐在堂内看那张窄纸,却不能让一条长廊上的人都看不见谁被带了进去。

顾长恪走进正堂。

案上那封附陈已经摊开,正文末页的收号旁,多放了一张启名验看凭据。

监察御史问:“这封附陈,是你所具?”

“是。”

“接防第一日也是你另具署名《接防见录》?”

“是。”

“《接防见录》记的是卑职在中营所见。军司召问时,卑职也曾请将清册待核、无人应和、无人趋营近械等情一并写入急报。军司没有采纳,只命另入《交防勘册》。”

“所以你具附陈,是要推翻军司急报?”

“不是。”顾长恪道,“军司担心三营后来相结,有军司的职责。卑职只是不愿兵部看见那封急报时,以为三营当时已经因饷拒不退营。”

兵部郎中翻到附陈结语。

“你写,‘风险可以预防,未见之势,不宜先作已成之势上报’。”

“是。”

“若这封纸在兵部请调预备军以前送到御前,你以为朝廷便不会增兵?”

顾长恪沉默片刻。

“卑职不知道。”

“卑职只能证明第一日未见三营相结。调不调兵,是兵部与御前要断的事。”

正堂里静了片刻。

监察御史将附陈放回案上,又取过顾长恪昨日所具的缓令结状。

“第三日,监交副将命你即时推进。你为何不奉令?”

“营门已经堵死。原防前队、监交军与伤者都挤在门洞内。本部若从西南再进,最后一条退路便会被封住。”

“当时已有军士抓持枪杆,也有人向营内退。你如何断定他们不会趁你开路冲营、近械?”

“不能断定。”

兵部郎中抬起眼。

顾长恪道:“所以卑职没有撤走接防军,也没有放人自行散出。西南道路仍由本部把守,出门者逐一验牌。抓枪者另押,武库仍由监交军封住。卑职缓的是推进先后,不是接营之令。”

“可监交军都尉所虑,是原防军已经越列、抓械、回退。若他们真向武库冲去,你这一缓,便可能误事。”

“是。”

“既知道可能误事,为何还敢缓?”

“因为再向前压,门道一定会尽闭。至于原防军会不会冲往武库,当时尚未发生。”

顾长恪顿了一下。

“卑职只能先处置已经看见的事。”

兵部郎中没有再问。

顾长恪退出正堂时,军司正使正从廊下经过。

两人照面,正使脚步没有停,只向他略一点头。顾长恪也依礼还了一礼。

他没有问那封附陈是不是顾长恪写的。

也已经不必再问。

当日下午,军司提交了第一份拟责。

军司在自己的复交节次后写:

事起仓促,预筹未周。

在监交军都尉名下写:

临场号令未尽周密。

在原防主官名下写:

约束队伍不严。

到了顾长恪名下,则是:

擅违上令,抗命误军。

监察御史将四行字从头读过。

“军司所拟,前三项都是失察、未周。接防军都尉却拟抗命。是否拟责过重?”

军司正使答道:“军司副使所定节次虽有不周,原意是按期完成交防;监交军都尉处置虽急,也是见原防军越列抓枪以后防其生变。只有顾长恪接到明确推进号令而未奉行。失于判断,与明知有令而不行,本来就不是一回事。”

“然他并未撤销接营,亦未放军士散出。且中营武库未失,交防亦未因此延误至次日。”

军司正使道:“但军中不能以结果无害,倒推违令无罪。若容将领事后说一句‘终究没有误事’,往后人人都可先违上令,再以结果自解。”

“无论如何,此人眼下不宜继续主持中营。”

监察御史眉头微皱,问:“只因擅违上令?”

“自然是只因擅违上令。”军司正使道。

军司正使退出正堂后,监察御史道:“依附陈试例,被陈衙门不得因所陈之事处分陈言者。”

兵部郎中看向案上的卷宗。

第一日清册疑项。

第二日军司急报与附陈。

第三日增兵复交、营门流血与顾长恪缓令。

“顾长恪附陈所记是第一日营情,缓令发生在第三日。时辰不同,所为不同,军法名目也不同。试例禁的是因所陈之事处分陈言者,不能说具过附陈的人往后便不受军令。”

“军法定责,确须分开问。”监察御史道,“但不同罪名,不等于便与附陈无关。是否借另一罪名处分陈言者,不能只由被陈衙门自己说全不相干。”

兵部郎中思索片刻,将顾长恪的具呈、监交副将口令簿与死伤时刻重新并在一处。

“推进令未被执行,其后虽有迟缓,却没有误营、失械、纵兵趋京之实。”他说,“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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